肥政办发〔2013〕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有关单位:
《“肥城桃木雕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肥城桃木雕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肥城桃木旅游商品的生产经营,维护肥城桃木旅游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肥城桃木雕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肥城桃木雕刻”的特定品质及原产地域。
第三条 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是“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商标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产品的产地范围:肥城市域内所生产的,以桃木为主要原材料的桃木旅游商品。
第六条 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的桃木旅游商品质量要求:(一)雕材须以桃木为主,并进行相应技术处理,达到防蛀耐腐、不变形、不开裂等标准要求。(二)在技法上以平面浮雕为基本雕刻技法,采用散点透视构图,线面结合,保留平面,构图饱满;根据表现对象的要求,可分别或综合采用阴雕、薄浮雕、浅浮雕、深浮雕、透空雕、镂空雕、高浮雕、多层叠雕乃至半圆雕、圆雕等雕刻技法。
第七条 “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具有强烈的品牌意识、良好的市场信誉、诚信的职业道德、较高的创新及风险意识。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
第三章 商标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递交《“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审核工作,并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人,应办理以下使用手续:
1.签订《“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交纳管理费;
3.领取《“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准用证》和证明商标标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未获准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裁定,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应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以许可合同形式取得“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若继续使用,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书面申请,经行业协会年审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不申请者,视作弃权。以特定批次申请取得“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使用权的,证明商标只能用于所批准的批次。
第四章 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及无偿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受法律保护;
2.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等活动。优先参加以肥城桃木雕刻名义参与的竞技评奖、职称评定和大师推荐。
第十五条 “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必须严格按肥城桃木雕刻行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组织产品的生产和检验;
2.维护“肥城桃木雕刻”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严禁随意降低产品质量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