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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宣判

作者: 时间:2022-05-14

  叶泉

  老人与儿童相撞后欲离开,被路人拦住,其间老人突发疾病猝死,阻拦者孙某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

  老人与儿童相撞猝死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虽然能够理解死者家属的激动情绪,但舆论依然一边倒地支持了阻拦老人的孙某,一致认为,这件事儿是老人不对,其死与孙某无关。而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对舆论的正面回应与支持。

  应该说,这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向社会和公众传播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展示了法治的公平公正。

  此案的判决有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这的确是好事,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一些人对权利理解和认识不足,“人死或人伤就有理”的观念根深蒂固,往往会陷入权利的误区,出现超出法律规定维权的现象,导致维权情绪化而不是法治化。

  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孙某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恰恰体现了依法维权的核心要义。这样的判决有利于引导人们走出错误的“权利”假想,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此案的判决也有利于树立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在此案刚发生的时候,很多人都不约而同地想起了几年前备受舆论关注的“劝烟猝死案”,两个案件的确有不少相似之处。“劝烟猝死案”被写入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说,对这类案件依法判决的意义就是要“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最高人民法院对“劝烟猝死案”的肯定,显然也可以移植到这个案子上来。劝阻他人的违法行为是社会公德,而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讲,为社会道德撑腰,以公平公正的判决引领良好道德风尚,正是司法的责任。

  应该说,此案是对“劝烟猝死案”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的又一次诠释,实现了司法判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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