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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拍摄车内男女不雅照片,实施敲诈勒索!

作者: 时间:2022-05-14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路**号,系延长**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厂**。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男子拍摄车内男女不雅照片,实施敲诈勒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窜至定边县**北侧一空地处,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甲在车内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某甲趁张某某等人不备抢走其VIVOX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60元),后被告人刘某甲以拍摄的发生性关系照片和手机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人民币4000元。

2、2019年7月4日早晨,被告人刘某甲窜至定边县**北侧一空地处,发现被害人某某甲和杨某某在车内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某甲用手机拍摄照片,后以该照片为由向被害人某某甲索要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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