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柜台“伤”人 消费者获赔470元
作者: 时间:2022-05-13
肥城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来到该药店了解情况。经了解,张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协人员表示:药店应当给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张女士在该店消费时受伤,药店应赔偿张女士的医疗费及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该药店负责人最终全额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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