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至20 泰安对部分中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
作者: 时间:2022-05-13
1月31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中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发布,根据通告,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中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2022年2月2日至2月20日,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除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原则上不得上路行驶;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且需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时,根据预警响应指令,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制措施。采取管制措施时,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原则上不得穿行;停止使用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通告,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执法执勤、新能源汽车等车辆不在临时性管制范围内。
此外,本市发生重大疫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将及时调整管制措施,直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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